六旬老人也可获得误工费
来源:谢新杰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3-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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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6月20日19时32分左右,被告王三驾驶鲁AF638L号小客车沿济南市天桥区凤凰山路与北园大街交叉处时,遇原告李四驾驶电动三轮车相撞。小客车前部左侧与电动三轮车左侧中部发生碰撞,造成原告李四受伤、电动三轮车损坏的交通事故。交警部门认定,被告王三与原告李四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。事故发生后,我方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于2012年8月14日提起诉讼,要求支付医疗费2507.56元,误工费7497元,交通费280元,财产损失1605元,鉴定费100元,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出判决书,判令被告赔偿原告9530.6元。2012年11月6日原告领到了全部的交通赔偿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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